北林区秸秆禁烧区全域禁烧,限烧区须按计划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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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区秸秆禁烧区全域禁烧,限烧区须按计划烧除

关于实行秸秆禁烧区全域禁烧

和限烧区有序焚烧管控

通 告

为保障空气质量,防范火灾风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市秸秆有序焚烧管控有关规定,北林区实行禁烧区全域禁烧、限烧区计划烧除的分区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实行全时段禁烧

禁烧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村屯、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机场周边划定管控范围、森林防火区及林缘200米以内、保护性耕作地块等区域;城市建成区常年主导上风向适当扩大管控范围。

禁烧区内任何时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根茬、荒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的物质。重大会议、赛事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全域禁烧。

二、限烧区实行计划烧

除禁烧区以外为限烧区。限烧区不得私自点火,必须严格执行“村屯摸排、乡镇初审、县级统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流程,纳入省秸秆数智化管控平台后,按批复时段和地块计划烧除。

烧除作业每日8时至15时实施,15时后不再点火;作业结束要彻底熄灭火源。遇大风、雾霾、重污染等天气,立即停烧。

未纳入计划、未经备案擅自焚烧的,一律按违法焚烧处理。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禁烧区内秸秆须通过粉碎还田、打包离田、饲料化、燃料化等方式处置;全区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等方向利用,同步落实秋整地作业标准,实现“黑色越冬”,从源头压减露天焚烧。

四、法律责任与监管

在禁烧区和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交通事故、森林草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妨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事实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全区落实区、乡、村、屯四级网格化包保和旁站式监管,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请广大农户自觉遵守管控规定,按程序申报烧除,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秋收安全。

特此通告。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8日

来源:北林区人民政府

编辑:王玉璘 孙妍 审核:王烈 监审:文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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