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2月,哈尔滨市印发实施了《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哈市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有关政策和措施,5日,哈尔滨市组织修订该试行文件,形成《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明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5日,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件hrbfwpc@163.com。
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产权清晰的危旧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持开展原拆原建: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判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险住宅房屋;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一套住房分配给两户或以上住户使用等历史遗留的非成套住房;使用预制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构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居民自主出资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房。
项目实施坚持不增加居民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恶化周边环境,可采取原址翻建和片区改造方式。原址翻建采取“三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重建,或根据客观条件调整基底面积、范围及建筑高度;片区改造对低层住宅与多(高)层住宅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或对老旧小区多栋、多片区统筹规划、联合实施。鼓励与周边相邻建筑和相邻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以及未利用地开展连片集中改造,优化空间布局,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征求意见》提出,危旧住房原拆原建项目原则上无需办理权属注销登记和供地审批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资源规划部门采取规划方案审查方式予以认定。为补齐功能短板,地上部分增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30%;因增设厨房、卫生间、电梯或调整户型设计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按划拨方式使用,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多产权危旧住房原拆原建不得增加住房套数,全部进行成套化改造。
资金和政策支持方面,项目建设费用由居民或产权人承担,不新征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契税,项目红线内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和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计价。支持参与原拆原建的职工家庭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工程建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支持承租人办理原拆原建项目公产房买断,并执行最低限价。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因生活困难无力参与出资的,可申请房源置换或收购,也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参与原拆原建且仅有唯一住房的居民,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拆建期间过渡性住房。原拆原建后延续原房屋所在学区政策。
在项目组织和权证办理方面,《征求意见》提出,项目启动前须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充分征求全体居民意见,形成项目设计方案同意书和自主出资同意书;居民形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委托一个代建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市、区两级建立危旧住房原拆原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级联席会议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并出具认定书,属地区县(市)政府审核后作出改造决定书。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代表居民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建设及新建房屋预告登记。
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施主体向居民开放监控摄像头管理权限,实行“云监工”,设定工地开放日,组织居民参加分户验收。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联合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实施主体经权利人委托,持改造决定书、土地审查意见、规划核实意见、竣工验收、地籍调查成果、委托代建协议或回搬安置协议、回搬住户清单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居民回搬时同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不适用本意见;国有土地上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库房)等开展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经属地区县(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