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我借的,跟我老婆没关系!”大庆一男子被诉,法院:你俩一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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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我借的,跟我老婆没关系!”大庆一男子被诉,法院:你俩一起还

借条上

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

这笔钱应该由谁还

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红岗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张某和妻子王某共同经营的生意遇到了困难,资金链紧张,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并签下一张借条,约定支付年利率10%的利息。他拍着胸脯保证:“兄弟你放心,等我这波资金回笼,最多一年,连本带息还给你!”

2019年4月,李某没等到张某的还款,等来张某再次登门借5万元。李某想着虽然上次的本金还没还,但利息给得很爽快,便又借给张某5万元,张某同样按年利率10%的约定又签了一张借条。

前前后后,借款本金一共25万元。虽然本金一直没有归还,但王某每年都会按时把10%的利息转过来。就这样,利息一年一结,一直支付到2025年4月。

2026年4月,张某和王某共同经营的生意难以为继,导致原本每年按时支付的利息也没了动静。李某开始打电话催要。一开始张某还回复,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多次索要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夫妻二人诉至红岗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辩称:“钱是我借的,借条是我签的,跟我老婆没关系!”

那么,这笔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红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了看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外,还要看借款的用途。本案中,虽然只有张某在借条中签字,但25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同时,通过王某每年支付利息的事实,也能够认定王某对借款知情并认可。所以,该笔借款应视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红岗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王某共同返还李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钱,另一方就要跟着“背锅”吗?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此提醒大家,在出借款项时,要注意留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信息等凭证,如果借款是供对方家庭共同使用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最好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主张权利时出现举证困难。而对于夫妻一方来说,若配偶在外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注意留存自身对借款不知情、未追认以及款项未用于家庭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被动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