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建立健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河市爱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举报人是指以现场、书面材料、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自愿向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及所属派出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本办法中的举报人不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军队、武警或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发现或者知悉涉毒线索,可直接到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及所属派出所现场举报或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对社会公布的举报方式方法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举报。举报人举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辖区内尚未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等刑事案件,根据破获案件级别进行奖励:
1.破获案件级别为一般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
2.破获案件级别为重大及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并用于制造毒品的,根据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在1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根据下列进行奖励:
1.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经查证情况属实,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况奖励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经查证情况属实,构成刑事犯罪的,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奖励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
2.对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下或幼苗500株以下,奖励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幼苗500株以上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
(五)对物流寄递行业在工作中发现,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对物流寄递企业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六)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5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多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六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到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羁押期间供述、揭发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负责解释。
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情指中心0456-2837110
禁毒中队:0456-2837098
举报邮箱:AHGAJD@163.COM
举报地址: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及其所属派出所

来源:爱辉警事
编辑:许蕾
编审:胡冰妍
监制:张天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