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有奖征集“黑窝点”等
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无证无照、非法从事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大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在红岗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黑窝点"等违法违规线索有奖征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红岗区行政区域内,发现下列非法从事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类。
主要场所:民房院落、车库、地下室、仓房、闲置民房等。主要表现:无食品生产经营证照,私自加工熟食、卤味、面食、豆制品、腌菜等;生产环境简陋,原料随意堆放等。突出风险: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易引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牵头单位: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非法进行加工生产类。
主要场所:院内彩钢板房、闲置厂房、偏僻院落等。主要表现:无生产加工资质,擅自从事机械、木业、纸类等加工生产、分装作业。突出风险:属无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缺失,火灾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突出。牵头单位:红岗区应急管理局。
(三)违规存储危化品类。
主要场所:居民车库、民房地下室、废弃厂房、偏僻院落、出租库房等。主要表现:无任何安全资质和审批手续,违规大量存放烟花爆竹、汽柴油、甲烷、芳烃等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各类危险物品混存堆放等。突出风险:无资质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极易诱发火灾、爆炸事故。牵头单位:红岗区应急管理局,红岗公安分局配合。
(四)违规乱排乱放类。
主要场所:居民区、河湖附近、偏僻院落、低洼边角地带等。主要表现:私设加工点,非法排放、倾倒废水废料等。突出风险:废水、废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土壤和水体。牵头单位:红岗生态环境局。
(五)非法从事拆解拆改类。
主要场所:闲置厂房、偏僻院落、城乡结合部、再生资源回收区、出租仓库等。主要表现:无资质、无手续,私自拆解废旧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机械设备、废旧金属及含危废部件;拆解过程中废液、废油、废渣随意倾倒,电气焊等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等。突出风险:废液、废渣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非法拆解作业易引发火灾、爆炸。牵头单位:红岗生态环境局、红岗公安分局。
(六)其他非法从事生产、加工、存储、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有奖征集的对象是无证无照、无资质、无审批“黑窝点”。针对的是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本身,不包括一般性隐患问题。
二、举报方式
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下列牵头单位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到相应单位办公地点现场举报。举报需提供翔实线索,包括举报场所详细地址、经营活动事项等,有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的可一并提交。举报电话及现场受理地址由红岗区应急管理局、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岗生态环境局、红岗公安分局分别提供(详见本通告第七条附表)。
三、奖励标准
本次奖励范围以本通告第一条所列“黑窝点”线索为限,奖励额度参照下列规定执行,经查证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一)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及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线索),奖励额度参照《大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执行;
(二)属于食品安全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及涉及食品、市场监管的其他线索),奖励额度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本通告第一条第(四)(五)项及涉及生态环境的其他线索),奖励额度参照《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同一线索涉及多个领域的,由最先受理的牵头单位牵头核查,奖励按主责领域办法执行,不重复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以上述办法为准,本通告不再另行设定统一下限。不属于“黑窝点”的举报事项,不适用本次奖励。
四、奖励对象与发放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以第一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为奖励对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
(二)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以银行转账等实名方式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五、举报人义务与保护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客观反映违法事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线索骗取举报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牵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公职人员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纵容包庇的,一经查实,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活动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线索征集与奖励兑现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七、举报渠道
牵头单位受理范围举报电话现场受理地址
红岗区应急管理局无证非法加工生产、无资质违规储存危化品等4192478大庆市红岗区政府
应急管理局
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证无照食品加工经营等2799309红岗区张铁匠二街
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8办公室
红岗生态环境局非法加工点违法排污、无资质非法拆解等17645906390红岗生态环境局419室
红岗公安分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汽柴油,无资质拆解报废机动车等6782110红岗公安分局
红岗区应急管理局
红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岗生态环境局
红岗公安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来源:红岗区人民政府网
责编:肖竹青
审核:李文颖 何文骐
监制:于文学 吴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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