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反三违”行为专项整治,坚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相关从业人员分层分类追责问责,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地见效。现将查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类(一案双罚)
案例1
专项检查发现,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合成氨工艺岗位存在3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长期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职责。
案例2
专项检查发现,另一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氢工艺岗位存在2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且长期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职责。
上述两户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对该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处罚的规定,分别对案例1企业罚款76000元(柒万陆仟元整);案例2企业罚款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
主要负责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对该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处罚的规定,分别对案例1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案例2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二、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类(一案三罚)
案例1
执法检查发现,某煤化工企业受限空间作业票存在填写不规范问题,作业票未关联实际已开具的盲板抽堵作业票,要求的设备内氧含量数值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要求。
案例2
执法检查发现某科技企业一级动火作业票管理混乱,可燃气体分析未标注被测气体种类,作业审批流程失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相关要求。
上述两户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对该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处罚的规定,对案例1和案例2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对作业直接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三、执法警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反三违”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务必做到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票证全流程管控,配齐用好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健全报警处置流程,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并非仅处罚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出现履职不到位、违章作业等情形,均将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下一步,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一案双罚、一案三罚”,对重大事故隐患从严查处,实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步追责,以严格执法倒逼安全责任落地,切实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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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台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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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刘科琦
审 核:滕海霞
监 审:石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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