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扑克悔牌被踹一脚,七天后老人离世:一脚和漏缝的肠管,谁来担责?
一张牌引发的命案。
2025年3月的某天,黑龙江肇东市,50岁的刘某和72岁的同村老人徐某,在邻居家打扑克。老人悔牌,刘某制止,两人撕扯。老人转身往外走——注意,是背对着、已经不打了——刘某追上去一脚蹬踹其腹部,被牌友拉开,各自回家。
回家没多久,老人肚子剧痛、浑身冒汗。送医,确诊回肠破裂,当晚紧急手术,术后进ICU。
七天后,老人离世。
刘某先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事情到这,很多人以为就是个治安案件。
真正的转折在手术台上。
老人家属后来发现:医院手术时**漏缝了一处肠管**。遗漏的肠管持续渗漏,引发感染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也就是说,老人不是死于那一脚本身,而是死于"那一脚+漏缝的肠管"两个因素叠加。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完全不同。
第一份(2025年4月):外伤致肠破裂后并发严重感染死亡,**外伤参与度75%**。
刘某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踹击造成回肠破裂、医院漏缝肠管,两个因素**同等作用,各占50%**。
这个50%,直接决定刘某的刑期档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无期直至死刑**。
如果按第一份鉴定,外伤参与度75%,死亡结果主要归责于那一脚,刘某面临的是十年起步。
如果医院漏缝是独立介入因素、切断了因果关系——这是刘某辩护人的观点——那刘某只对重伤结果负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院两个都没采纳,走的是第三条路。
肇东市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外伤与医疗过失属同等作用。但**踹伤行为是后续一切救治、感染的起点**,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院的过错没有切断因果链,只是分担了原因力。
翻译一下:死亡结果算在刘某头上,但不是全部算。
最终结果: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案发后刘某家属赔偿41万元,取得老人家属谅解,这也是轻判的关键。
有人会问:参与度50%,为什么不定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刘某踹人时有伤害的故意——老人背过身走了,他追上去踹腹部,这不是过失,是故意伤害。死亡的加重结果虽超出其意愿,但因果链没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框架就成立。量刑时再把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赔偿谅解扣进去,才有了三年缓五年。
再算一笔细账。刘某的行政拘留15天,和刑事判决的三年缓刑,不冲突;但医院漏缝肠管那条线,家属完全可以另行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刑事判决认定医院同等作用,这份生效裁判文书,就是民事索赔时最硬的证据。
一脚,41万,缓刑五年,一个老人。一张牌,赌上了两个人的人生。
牌桌上的输赢,几块钱的事;生活的输赢,法律给你算总账。
遇到口角,转身走的人已经给了台阶——**别追上去踹那一脚**。你以为踹的是肚子,法律称的却是你担不起的因果。
我是卡律,关注我,用法律看清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