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买房转售套取公积金,法院:违规须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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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买房转售套取公积金,法院:违规须全额返还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专项惠民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于满足职工自住住房刚需。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假借购房名义违规套取公积金,通过短期买房、快速转售的方式变相套现,严重扰乱公积金管理秩序。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张某全额返还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有力维护了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源起:违规提取5.4万元

张某是大庆某企业职工,随着工作年限增长,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年增加,但因手头资金紧张,便萌生了提取公积金的想法,而自身不符合提取条件,不久便想出了一个“好”办法。

2023年3月28日,张某在无真实自住购房需求的情况下,购买案外人陶某位于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快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同日,张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5.4万元;次日,张某将该房产转售他人,并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

2026年6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张某存在异常提取公积金行为,认定其属于违规提取,遂约谈张某,要求张某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但张某拒不退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将张某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5.4万元。

法院:系无效民事行为应返还

经查,案涉房产交易明显违背正常自住购房逻辑,交易周期极短,购房后未实际入住、未用于自住,核心目的并非满足住房刚需,而是以合法房产交易为外衣,掩盖违规套取公积金的非法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益,公积金提取、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真实自住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张某看似走完买房、过户、提取公积金、转售房屋的完整流程,但其并无真实住房消费需求,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全体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系无效民事行为,故判令张某限期内返还违规套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

说法: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现实中,少数职工受利益驱使,轻信“买房套取公积金”“短期倒房提余额”等投机套路,通过虚假购房、快速转手、中介代办等方式违规套取公积金,妄图钻政策空子、谋取不当利益,殊不知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需要全额退回违规提取的资金,还将面临信用惩戒,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相关违规记录还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通过伪造借条、购房合同等证据捏造民间借贷或买卖合同纠纷,或伪造房地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购房合同等材料套取公积金的,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住房公积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办理提取业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必将追悔莫及!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

责 编:姜 洋

审 核:子 美

统 筹:梁 峰

监 制:祝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