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
《人民法院报》刊发
《高新区法院:四被告人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销售“笑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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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能让人短暂发笑,对人身体伤害极大。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向他人销售“笑气”的非法经营案,四男子因无证贩卖“笑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
202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黄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崔某、林某销售“笑气”牟利。其中,孙某负责与上家联系进货、垫付货款、租用车辆、对账分成等,黄某负责向上家支付货款等,崔某、林某负责与上家联系进货并取货、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和上门送货等以及进入一些娱乐场所结交未成年人。
经核实,四被告人向他人销售“笑气”的对象中20余名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孙某和黄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6.89万元、崔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7.46万元、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43万元。
另查明,孙某于2024年8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崔某于2008年、202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一年二个月;林某于2017年、2022年因犯盗窃罪、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一个月。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贩卖“笑气”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称“笑气”并非毒品,也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故其贩卖“笑气”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崔某、林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限制买卖的一氧化二氮(即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孙某、崔某、林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三人均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黄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孙某、黄某、崔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孙某、崔某、林某均系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两年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向多人销售限制买卖的一氧化二氮,且包括多名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笑气”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其虽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也非毒品,但吸食后具有轻微麻醉作用且能致人发笑,可以达到与毒品相似的致幻效果,长期或大量吸食会损伤神经系统甚至引发瘫痪,严重时可危及生命。我国已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孙 多
审核:李文颖 何文骐
监制:于文学 吴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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