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8日,从哈尔滨急救中心获悉,针对马女士反映其母亲高某某突发疾病后死亡一事,事发后已对涉事车组人员进行处罚并作出停止工作处理。由于马女士提出的赔偿诉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目前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仍需等待法院判决。
哈尔滨市民马女士反映,其母亲高某某于2025年12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马女士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到达时间与急救病案记录不符。家属质疑急救人员存在延误抢救、病案记录不实等问题。目前,家属已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该案已于今年7月6日立案。
据马女士讲述,2025年12月26日凌晨5时02分,她因母亲高某某突发身体不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她家对面就是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松北分院),直线距离不超过一百米。但拨打急救电话后,急救车迟迟未到,其间她多次拨打急救人员电话,对方未接听。
获取的当天部分通话录音和记录显示,2025年12月26日凌晨5时02分,马女士第一次拨打哈尔滨120急救电话,表示家里老人喘不上来气需要急救。工作人员记录后回复表示:“医生、担架员都给您带着了,电话保持接听,派车过去了。”
5时07分,马女士与出车的急救中心人员通电话,时长2分27秒。5时16分、17分、18分,她再次拨通出车急救中心人员电话,均未能接通。
5时19分,马女士又拨打三次电话,其中两次未接通,一次通话24秒。其间她还与120急救中心再次通话,询问车辆为何还未抵达,对方回复表示已经到了。
5时23分,哈尔滨120急救电话回电询问急救车是否抵达,马女士确认已经到达。
马女士提供的哈尔滨市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载明:患者高某某,女,68岁,主诉为“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约20分钟”,到达现场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05时09分,临床初步印象为“院外死亡”。
马女士表示,根据家属通过律师调取的小区监控录像,急救车是在当天凌晨5时15分才抵达其楼下的,这与哈尔滨市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中“到达现场时间:2025-12-26 05:09”的记载不一致。
事发当天马女士所在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5时14分,急救车进入小区大门,约一分钟后抵达马女士单元楼下。
马女士还称,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在软沙发上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其认为抢救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
事发后,马女士向多方投诉,最终将此事反映至信访部门。
今年3月16日,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就此事答复马女士。决定书显示,马女士于今年1月30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反映,要求得到经济赔偿170万元,并要求对涉事人员刑事处罚。决定书载明,“经市急救中心调查后发现,本次涉事车组人员存在未遵守市急救中心工作制度的情况,已按照《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奖惩条例》对涉事车组人员进行处罚并对涉事人员做出停止工作处理。”
决定书称,目前此纠纷尚未结束,仍在处理过程中,待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律裁决后,依据《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奖惩条例》追究其他相应连带责任。
关于马女士要求市急救中心经济赔偿170万元及对涉事人员要求刑事处罚的问题,依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一万元)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对分歧较大或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
由于马女士认为市急救中心有过错,且索赔额度已超过上述可自行协商限额,鉴于目前无法明确市急救中心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责任比例等关键事实,建议马女士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或松北区人民法院对市急救中心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解决赔偿问题。
针对涉事人员是否构成刑事处罚问题,市急救中心认为涉事人员不构成刑事犯罪。如对此有异议,可向松北区公安局或道外区公安局申请立案,由公安机关具体认定。
决定书还称,对于马女士以上维权行为,市急救中心在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责范围内愿意积极协助,妥善处置。
10月8日,针对马女士反映的情况,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医务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后已经对车组人员进行处罚,“(他们)到现在都没有恢复原岗位。”
对于家属质疑救护车到达时间与病案记录不符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病案当初确实就是那样写的,“病案写完了之后,我也没有权力改,现在事实就是这样。所以你要是现在问我那个时间为什么对不上,我这不太好说。”
关于家属提出的赔偿问题,该工作人员称,家属提出的金额无法满足,目前“只能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来处理,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该工作人员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而马女士家属提出的索赔金额远超此限额。
另一名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此事已进入诉讼程序,“我们还是要听从法院的判决和法院的意见。”
马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四名原告系患者高某某的女儿,被告为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包括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待医疗损害鉴定后一并主张。
起诉状中,原告方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延误抢救时间,导致患者高某某最终死亡,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马女士称,目前案件已经立案,正在等待开庭时间。她表示,家属通过律师调取的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急救车到达时间与病案记录存在差异,这一证据已作为诉讼材料提交法院。
相关材料显示,马女士亲属诉哈尔滨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目前已通过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开庭时间暂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