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政规〔2026〕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政府要求,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和位置见附件。
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五、各区县(市)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六、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3年9月28日以哈政规〔2023〕14号文件公布,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制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中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二)明确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区九县(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确定。
(四)明确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