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自来水销售企业:
为保障供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人民群众安心、放心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2021年第46号令)《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17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城镇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我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终端综合水价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本次仅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随水费代收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试点期间按0.24元/立方米收取;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离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调整为2.16元/立方米,二、三阶梯水价以2.16元/立方米为基础,按照1:1.5:3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分离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调整为5.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价格分离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调整为11.00元/立方米,其中洗浴票价每人次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价格调整为7.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一阶梯水量范围内的用水,分离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后执行1.06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超过部分按一阶梯供水价格2.16元/立方米收取。
二、相关政策
(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幼儿园、托育)、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供热行业向居民供热用水、居民自有车库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阶梯价格。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每户以分摊的用水量对应的阶梯水价收费。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含老旧楼房无法更换的)实行定量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阶梯价格。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其他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参照其规定执行。
(二)与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6号)执行。
(三)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有关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齐价联规〔2018〕1号)执行。
(四)根据国家、省水资源税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原水资源费标准及我市地下水、地表水采集情况,试点期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0.24元/立方米执行,在城镇供水价格中分离,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供水企业应在终端综合水价票据中,分别标示城镇供水价格、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三、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范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内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
执行时间:2026年10月13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调整前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城镇供水价格。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齐价字〔2009〕10号)和《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部分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齐价字〔2011〕6号)废止。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本文来源: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 | 谭影 美编|张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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