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哈政规〔202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6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部门分工、联防联保、包片驻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奖惩责任制。

三、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充足的防扑火机具和设备,确保防扑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瞭望点、防火检查站等有关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火灾“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火防范意识,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市  长

2026年3月11日

【部门文字解读】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26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农事用火高发期时段和气候因子变化规律,制定了哈尔滨市森林防火期的具体时间段。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部门分工、联防联保、包片驻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奖惩责任制。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建立联防机制;第十三条: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第三十条: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三十一条的内容制定的。第二十八条: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第三十一条: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充足的防扑火机具和设备,确保防扑火工作需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森林消防队、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了望点、防火检查站等的有关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了望塔、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火灾“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同时参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批示。

七、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切实增强全民森林防火防范意识,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解读〕:该条制定的依据是《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由哈尔滨市应急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451—88085967。

来源:哈尔滨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