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内容缺项或模糊不清。未清晰、完整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备要素(如旅行社信息、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标准、游览项目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指定购物或自费项目未明示。在合同中未明确列出安排的具体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未列出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时长。
三、虚假宣传与误导。利用模糊用语、夸大宣传、隐瞒真实情况(如酒店星级、航班时间、景点实际状况、购物点性质)等方式误导旅游者签订合同。
四、合同陷阱与不公平条款。设置“霸王条款”,如单方扩大旅行社权利、免除或减轻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如随意变更行程权、退团权、索赔权)。使用模糊不清、有歧义的表述。
五、阴阳合同与隐藏协议。签订与实际行程、服务标准、价格不符的“阴阳合同”。要求旅游者签订不合理的补充协议、附加条款或口头承诺未在正式合同中体现,且该承诺对旅游者权益有重大影响。
六、要求垫付或收取合同外费用。在合同约定费用之外,要求旅游者额外垫付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如领队、导游服务费)。以任何名义(如“年龄附加费”“地域附加费”)收取合同未约定的费用。
七、未明确告知重要信息。未在签订合同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旅游者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高风险活动注意事项、旅游意外保险购买情况等。
八、强制或捆绑销售保险。强制要求旅游者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或将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旅游者自愿购买除外)。
九、单方面变更核心条款。在合同中设置赋予旅行社单方面、无合理理由变更行程安排(如取消核心景点、降低住宿餐饮交通标准)、拼团转团、合同价格等核心条款的权利,且未明确约定变更条件、协商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合同格式未显著提示重点内容。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未以加粗、放大字体等显著方式提示涉及旅游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如免责声明、退改规则、拼团转团条款)。
来源:黑龙江省文旅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