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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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打造龙江旅游品牌,切实增强涉旅行业自律意识,激发涉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和执业的自觉性,全力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让广大游客在龙江放心、开心、舒心、暖心,省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联合省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旅游景区协会、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研学实践教育协会、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租赁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等涉旅相关行业协会(专委会)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等十大涉旅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十大公约》),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真诚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及社会各界就《十大公约》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4年6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电子邮件:wlt82652344@126.com。

邮递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邮编:150000,联系电话0451-87733347。

附件:

1.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2.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3.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4.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5.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6.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7.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8.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9.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10.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行程事项,公开、透明地发布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三条 旅行社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旅行社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旅游投诉,积极参加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本协会将对旅行社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挂靠,不将经营资格转借,门市部门只能招徕游客,不经营具体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不得采用“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虚假宣传、恶意压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不雇佣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导游人员。不故意拖欠团款,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环境。不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不得因为旅行业从业者流动性大而拖延交纳社会保险、加长试用期或者社保外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将在信用监管系统内予以公示,将不具备或者失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采购资质。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客运包车“五不租”制度。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有关工作人员要在旅行过程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制定安全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严格把控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就餐。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导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导游诚信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导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导游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导游人员要带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二条 导游人员要坚持“游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要树立诚信意识,诚信对待每一位游客,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条 导游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熟悉旅游路线和景点,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和指导。要关注游客的体验和感受,积极回应游客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导游人员要具备要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遇到天气变化、交通延误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调整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游客,临时私自更改行程安排,或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减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导游人员与旅游商店、餐馆等经营者串联,进行强制购物或消费,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其他形式,损害游客利益。

第七条 严禁导游人员不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忽视游客安全,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第八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对游客进行辱骂、侮辱或攻击,侵犯游客尊严。

第九条 严禁导游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泄露客户隐私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条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的导游,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从业,并公开曝光,并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完善游客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游客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对导游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受理和查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社会对导游行业的监督力度,对诚信经营的导游进行正面宣传,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导游要在出行前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治安等安全情况,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并向游客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导游要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游客发生意外。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导游要迅速组织游客疏散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导游要向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包括交通安全、防盗防骗、防火防盗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导游培训和监管。对导游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导游的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同时,加强对导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导游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导游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景区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形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景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措施有力,定期监督检查。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服务规范、优质,合作的产品供应商具备正规资质,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以守信践约树立良好口碑。

第三条 景区要依法公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不乱涨价、乱收费,不强行销售景点套票,认真贯彻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景区要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在危险处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护人员。

第五条 景区要主动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开展并参与旅游景区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塑造我省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景区要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承诺,保证所有接待服务设施达到质量、卫生标准,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严格履行与游客、合作伙伴等各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景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杜绝虚假宣传,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欺客宰客。

第九条 景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拉客宰客欺诈游客,不哄抬物价竞相杀价,不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态度野蛮语言粗鲁。

第十条 景区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第十一条 景区严禁无照经营、私摆乱设、流商招徕。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二条 景区要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建立违信景区名单和违信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进行曝光,并视情况采取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时,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景区采取联合抵制。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景区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的监督和调解。

第十四条 景区要认真落实旅游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黑龙江旅游民宿提档升级,推动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旅游市场环境,弘扬诚信精神,保障安全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价外加价、虚假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得以隐瞒或欺诈、虚假诱导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公示要真实准确、标识醒目。

第三条 旅游民宿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微笑服务、主动服务,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符合相关规范,提供有温度、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旅游民宿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民宿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游民宿要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恪守服务承诺,提供质优价美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旅游民宿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不得违规使用三无产品、添加剂等,不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第八条 旅游民宿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入住旅客信息给他人使用。倡导游客健康绿色文明上网,严格落实信息登记责任,安装治安信息系统,如实上传,依法保密入住人员个人信息。

第九条 旅游民宿不得诋毁、排挤同行,不搞恶性竞争,加强学习交流,沟通市场信息,掌握市场行情,共同协调和应对市场竞争,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

第十条 旅游民宿不得浪费餐饮食材,自觉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全过程,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践行垃圾分类,规范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恶意取消消费者订单或涨价,未按原订单执行损害消费者权益,将在行业、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节假日哄抬价格谋取暴利扰乱市场者,行业内企业将对该旅游民宿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违约旅游民宿企业将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取消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资格。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各部门监管制度,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员工和到店客人购买意外险等保险,强化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建立健全游客信息反馈和投诉机制。

第十八条 从事旅游民宿住宿的企业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积极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提高餐饮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规范的餐饮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恪守诚信之道。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树立诚信行业形象,把诚信服务意识贯穿到服务宾客全过程。

第二条 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采购到储存和加工制作过程,严控温度和卫生条件,严禁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有害物质,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 提升服务水平。秉承“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热情周到待客,主动细致服务,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第四条 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服务需求,重视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技能培训,充分展示地方特色和企业文化底蕴。

第五条 倡导绿色消费。落实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杜绝违法经营。坚持依法经营,践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无照、非法从业行为。

第七条 严禁扰乱市场。不做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欺客宰客,不强买强卖。

第八条 反对食品浪费。积极宣扬节约风尚,在显著位置展示“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提示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合理点餐。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条 强化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企业不得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主动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视情给予惩戒措施,惩戒期间,出租车企业要按联合惩戒规定,实施行业禁入,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以及停止平台派单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它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 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2015《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握、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 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过度浮动价格,不临时加价,不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竞争,维护市场价格公平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 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律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要报交通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期间,经营主体要给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公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间可通过加强团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包括租赁车辆预订、租赁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租赁车辆交付服务、承租期间服务、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具备接待承租人、受理咨询业务、核验承租人身份、签订合同等的场所或线上服务能力,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

第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要通过网络、门店、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租赁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第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提供规范的服务,服务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服务流程要规范、文明。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高价任意宰客,坚决抵制“0元”租车等恶意价格行为,坚守市场公平秩序。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承租人、实际驾驶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拍摄影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二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不虚假宣传,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第四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

第五条 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如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其他另外收费项目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服务合同上明确。

第六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七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对提供的服饰、道具等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第八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拍摄地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避免拍摄敏感或禁忌内容。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本协会成员要遵守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杜绝盗用、抄袭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及公示制度,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不虚假夸大宣传、不哄抬价格、不欺诈消费者、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误导消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 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自然环境与历史遗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旅拍企业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不得存在隐形消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扰乱旅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针对欺诈、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内违诺名单,并公开曝光。实施行业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 行业内将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管,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旅拍所有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拍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如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2024年6月9日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管理,保障研学实践活动参与者、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及相关研学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研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同业内其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规范经营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设有研学专业部门,配备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研学服务文本合同,明确研学线路、课程、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 注重研学品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研学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质量,确保研学活动符合教育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 强化安全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配齐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饮食安全和行车安全,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支持协会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践行社会责任,彰显担当,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活动,落实贫困学生费用减免承诺,为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加强信用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原则。

第八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假借研学名义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九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不得诱导或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扰乱研学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接受未进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单位(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

第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如果违反承诺条款、触及禁止条款,协会将进行如下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违诺行为将在黑龙江省智慧研学云平台向全行业、全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全行业将对被公开曝光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五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将在行业资格申报系统内予以公示,并会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牢牢把握安全底线与监管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在研学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提醒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研学活动参与者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队,不得购买路边小吃等问题食品、饮料。

第十八条 要严格把控研学团组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或食堂就餐。

第十九条 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

202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