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齐政规〔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17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做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执法行动工作,不断强化社会监督意识,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员举报涉及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作用的,可参照实名举报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发生在本市内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

(三)举报线索未被其他执法部门掌握,属于第一次举报的。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

(三)《办法》发布之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案件。

第八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

(五)非法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

(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八)走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第九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属于行政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条 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具体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确保依据举报线索价值和标准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自接到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人信息及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信息的受理、登记、资料归档实行专人受理制,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从重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落实本举报奖励办法,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加大宣传力度。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做到举报有记录,办理有结果,按时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齐齐哈尔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