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商业性使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标志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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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商业性使用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标志的指导意见

于规范非商业性使用

2025年第九届亚冬会标志的指导意见

亚冬会是亚洲最大的冰雪体育盛会。为营造良好、浓厚的亚冬氛围以及保障亚冬会标志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确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等非商业性主体,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体系、本行业、本地域开展的与亚冬会有关的非商业性活动中,依规使用亚冬会标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 2025 年第九届亚冬会的工作部署,坚持“简约、安全、精彩”办赛要求,以实现“举办一场彰显亚洲风采、中国气派、龙江特色、冰城魅力的体育盛会”为目标,规范使用亚冬会相关标志,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或文化庆典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亚冬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权利意识。亚冬会组委会是亚冬会标志在国内的唯一所有权人,除非另有说明,其他非商业性主体应在使用亚冬会标志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授权后方可使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将构成侵权。

(二)遵守使用规范。使用亚冬会相关标志,要严格遵守《哈尔滨 2025 年第 9 届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各项亚冬会标志规范应用手册等有关亚冬会标志使用要求,确保相关标志使用规范。

(三)兼具艺术美感。使用亚冬会标志应与周围环境形成有机融合,相关设计既要凸显亚冬会美学文化,又要展示城市韵味,使亚冬会标志使用与氛围营造相得益彰。

(四)切实保障权益。在亚冬会标志的非商业性使用申请、受理、审批、授权、使用、监管、备案等各阶段,相关责任主体要做好亚冬会标志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亚冬会组委会及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预防与打击侵权行为。

三、工作举措

(一)统一使用素材

亚冬会名称、会徽、会旗、会歌、口号、吉祥物、火炬造型、海报、体育图标及其规范应用手册等文件,由亚冬会执委会新闻宣传与媒体运行部、大型活动部(以下简称“执委会宣传部、大型活动部”)负责提供。在开展亚冬会宣传活动和氛围营造过程中,要统一使用已审定的宣传素材,不得擅自改动、变形、拆分、重组、篡改、涂抹、歪曲使用亚冬会标志,不得擅自将亚冬会标志与亚冬会标志之外的文字、图案及标志组合使用。对相关设计中涉及亚冬会标志与亚冬会之外的元素进行组合的,需征求执委会宣传部、大型活动部意见。

(二)明确使用主体

1. 城市侧亚冬会氛围营造主体

城市侧亚冬会氛围营造主体为《亚冬会执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第九届亚冬会哈尔滨市氛围营造和环境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亚冬执办发〔2024〕9 号)中明确的机关单位,相关机关单位使用亚冬会标志无需事前提出申请,仅需事后向亚冬会执委会安全保卫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执委会法务部”)进行备案即可,备案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标志种类、使用地点及现场使用照片或视频。

2. 与亚冬会相关的文化庆典活动或宣传活动的协调、组织、管理主体

对规模较大、覆盖区域较广、举办主体众多的城市侧亚冬会系列文化庆典活动及宣传活动,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的主体明确为系列活动牵头组织主体,要根据使用种类、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使用地点等统一向执委会法务部提出申请,组织各活动举办主体依规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其他与亚冬会有关的文化庆典活动或宣传活动,由活动举办主体单独向执委会法务部提出申请。

3. 亚冬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主体

亚冬会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主体明确为负责城市侧亚冬会标志侵权与隐性营销的处置与普法宣传单位,在举办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中如需使用亚冬会标志的,应向执委会法务部提出申请。

(三)避免隐性营销

亚冬会赞助企业以外的商业主体,一般不得作为与亚冬会相关的文化庆典活动举办主体或活动宣传主体。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的主体应避免隐性营销行为,对有隐性营销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哈尔滨市 2025 年第 9 届亚冬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1. 城市侧举办户外迎亚冬会文化活动、宣传活动以及营造亚冬会氛围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出现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具体商业主体名称或商品/服务标识。

2. 宣传、报道与亚冬会有关的活动时,不得将亚冬会相关标志与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商业主体名称或商品/服务标识并排放置或出现在同一宣传画面。

3. 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商业主体参与亚冬会有关活动,不得利用亚冬会标志开展商业活动,以及在宣传品、纪念品或奖品中出现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商业主体名称、商标等商业标识。存在侵犯亚冬会知识产权或隐性营销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统筹、协调、组织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服务对象及员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并告知不得借机开展与亚冬会有关的商业活动,避免产生事实上不存在的商业关联。

5. 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根据亚冬会赞助企业名单,在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范围内,对名单外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发现实施隐性营销行为的,及时向执委会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6. 在进行亚冬会有关新闻报道时,尽量不在文字、图片、镜头中出现、提及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名称或商业标识,避免同一画面同时出现亚冬会标志和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或商业标识;转播本届亚冬会活动时,电视画面应尽量避免出现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名称或商业标识,不添加任何非亚冬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或商业信息。同时,在确保转播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展示活动现场的亚冬会赞助企业识别牌、广告等元素。原则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亚冬会标志与媒体的名称相联系,避免隐性营销。

(四)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的,须依据《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管理办法》向执委会法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申请主体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执委会法务部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授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出申请:

1. 新闻媒体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报道中再现或者引用亚冬会标志的;

2. 合法出版物中为介绍、说明亚冬会而对亚冬会标志进行适当引用的;

3. 学校在教学中使用亚冬会标志的;

4. 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宣传的。

(五)适配使用场景

1. 保护亚冬会标志的完整性与充分展现亚冬会视觉形象的艺术性使用亚冬会标志时,应参照相关应用规范手册,并应遵守如下规范:

(1) 尽量避免拆分使用亚冬会标志。其中会徽由主体图形与印鉴两部分组成,使用时不得将其拆分;吉祥物“滨滨”“妮妮”寓意为“哈尔滨欢迎您”,使用时尽量使“滨滨”和“妮妮”同时出现在某一画面或场景中;亚冬会主口号“冰雪同梦 亚洲同心 Dream of Winter Love Among Asia”由汉字和英文共同组成,有专门的字体设计,使用时不可拆分或改变形象。

(2) 不得改变亚冬会标志的名称以及增加称号。

(3) 不得对亚冬会标志作出任何形式的遮挡、虚化、旋转、变形或扭曲。

(4) 颜色标准严格遵守规范数值。

(5) 比例关系应与官方发布的亚冬会标志保持一致。

(6) 拟使用的亚冬会标志,其周围尽量保持一个最小尺寸的空间(保护区域),该区域不得出现任何文字、符号及其他元素,也不得紧贴载体边缘。

(7) 活动现场背景板、宣传物料等设计应当从色彩、配色方式、图形、口号、标语等方面与亚冬会标志视觉上明显区分。

2. 不得将亚冬会标志用于不适宜的场合

亚冬会标志不得用在社区垃圾房、公共垃圾箱、垃圾搬运工具等处理垃圾的场合上;不得将亚冬会标志印在公共厕所门口;不得将亚冬会标志贴在地上。

3. 使用亚冬会标志需与体育精神相契合

不得将亚冬会标志应用在与弘扬体育精神无关的场合及具有典型职业特征的服装、设备、工具上。

4. 使用亚冬会标志不得影响亚冬会市场开发权益回报

亚冬会会徽、吉祥物、口号等亚冬会标志的使用授权、商品开发是亚冬会组委会使用亚冬会标志的重要方式,也是赛事活动重要的资金来源。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时,应尽量避免与已授权的商用形式产生冲突,确保不影响亚冬会市场开发(赞助、特许、票务、转播)权益回报。

四、工作要求

亚冬会标志是组委会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主体应强化权利意识、国际意识、风险意识、规范意识,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执委会宣传部、大型活动部要准确判断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有关事宜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执委会市场开发部要准确判断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有关事宜是否影响市场开发计划;执委会法务部要做好非商业性使用亚冬会标志的申请受理、咨询、规范宣传工作,并对亚冬会标志的非商业性使用进行管理和授权。要强化内外联动,共同保障亚冬会标志知识产权相关权益。

附件1:亚冬会标志文字及图样.docx

附件2: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申请表及承诺书.docx

附件3:亚冬会标志非商业性使用备案表.docx

图片

                   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